徐绍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认真治理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顽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严格招标条件备案管理。我局招标办在受理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条件备案时,必须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项目相应地要求建设单位建立支付担保账户,对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的政府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备案。
(二)建立工程款支付监管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将制定工程款支付监管实施办法,把保障工程款支付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我局即将与市房产局合并,对工程款支付监管账户将根据项目设立专职监管员,建立定期监管制度。
(三)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要求各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192号令)的要求期限完成竣工结算,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凡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一年内限制申请新项目报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工程。
(四)完善诚信等级管理机制。我局正在进行全市的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将把工程款支付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一项重要依据,对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在招标投标、资质申报、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治理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的办法,适应不断发展的建筑业市场,为创建一个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努力。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负责人:艾更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赵晴 0730-822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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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