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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APP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8〕01号)
编稿时间: 2018-01-26 15:24 来源: 市住建局        
 

被处罚人:湖南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子敬,董事长

被处罚人: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军,董事长

被处罚人:李  伟,男,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707040030

被处罚人:湖南己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德义,董事长

湖南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岳阳友阿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浩宇公司)违法擅自施工,李伟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湖南己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己太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实施监理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湖南岳阳友阿公司在市巴陵中路以南建设“岳阳友阿国际商业广场一期”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湖南浩宇公司承包建设该项目,李伟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湖南己太公司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仍擅自监理,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1809万元。

二、法律依据

1、湖南岳阳友阿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湖南浩宇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李  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4、湖南己太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项目为棚改、旧城改造项目,系岳阳市重点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湖南岳阳友阿公司处以人民币19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玖万元整)罚款;对湖南浩宇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对李伟处以人民币1500元(大写金额:壹仟伍佰元整)罚款;对湖南己太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万元整)罚款。

2017年1月8日,我局向四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12号、13号、14号、15号),四名被处罚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湖南岳阳友阿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浩宇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湖南己太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岳阳友阿公司、湖南浩宇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以现部分估算工程造价1809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对湖南岳阳友阿公司处以人民币19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玖万元整)罚款;对湖南浩宇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元整)罚款,对李伟处以人民币1500元(大写金额:壹仟伍佰元整)罚款;对湖南己太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元(大写金额:壹拾万元整)罚款。

2、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365APP下载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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