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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APP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8〕02号)
编稿时间: 2018-01-26 15:48 来源: 市住建局        
 

被处罚人:岳阳宸中创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佳琪,董事长

被处罚人: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海平,董事长

被处罚人:邵勋桥,男,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6301183818

岳阳宸中创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宸中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阴六塘公司)违法擅自施工,邵勋桥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岳阳宸中公司在市桐子岭路建设“滨水·天玺”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湘阴六塘公司承包建设该项目,邵勋桥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该项目现基础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240万元。

二、法律依据

1、岳阳宸中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湘阴六塘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邵勋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岳阳宸中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大写金额:肆万元整)罚款;对湘阴六塘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邵勋桥处以人民币500元(大写金额:伍佰元整)罚款。

2017年1月8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16号、17号、18号),三名被处罚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岳阳宸中公司、湘阴六塘公司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岳阳宸中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湘阴六塘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Ⅰ类标准,以现部分估算工程造价24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点七,对岳阳宸中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大写金额:肆万元整)罚款;对湘阴六塘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整)罚款,对邵勋桥处以人民币500元(大写金额:伍佰元整)罚款。

2、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365APP下载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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