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湖南省为天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小毛,董事长
被处罚人:湖南长达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卫华,董事长
湖南省为天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为天公司)、湖南长达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长达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省为天公司、湖南长达公司在白石岭工业园花子山路1号建设的“为天米业办公楼、仓库、车间、传达室、粗壳房”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将房屋约8280.1㎡擅自交付使用。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省为天公司、湖南长达公司限期改正,分别处以人民币31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壹仟元整)罚款。
2018年1月8日,我局向省为天公司、湖南长达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07号、08号),两位被处罚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省为天公司、湖南长达公司限期改正,应当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依法申请国土、规划、环保、消防验收和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向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以擅自交付使用房屋工程造价31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二,对省为天公司、湖南长达公司分别处以人民币31000元(大写金额:叁万壹仟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365APP下载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