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义民,董事长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工集团机械制造公司)违法安装拆卸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广西建工集团机械制造公司在岳城路与湖东路交汇处路安装拆卸的“东风湖安置小区”工程项目,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广西建工集团机械制造公司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
2018年1月8日,我局向广西建工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10号),该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广西建工集团机械制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Ⅰ类标准,对广西建工集团机械制造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365APP下载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