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 丽,经 理
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规划勘测设计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市规划勘测设计公司进行“岳阳市蛇皮套水系及调蓄池综合改造工程”项目设计,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桥梁工程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设计基准期及设计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不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第3.0.8条、第3.0.14条。电气工程设计文件中,缺少照度及功率密度值要求,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第6.3.12、6.3.13条;必须进行机电抗震设计,不符合《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1.0.4条;配电房应设消防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度,应急时间不小于180分钟,其线路敷设暗敷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3.3条、第10.1.10条。结构工程设计文件中钢材的强度标准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4.2.2条;7度,乙类,应提高一度加强其抗震措施,不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2条;计算书漏吊车吨位荷载,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3.2条。
二、法律依据
市规划勘测设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市规划勘测设计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元(大写金额:拾万元整)罚款。
2018年1月8日,我局已向被处罚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8〕01号),被处罚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限期改正。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对市规划勘测设计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元(大写金额:拾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365APP下载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