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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APP下载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建行罚字〔2017〕14号)
编稿时间: 2017-05-26 10:45 来源: 岳阳市住建局        
 

被处罚人:岳阳市中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仁生,董事长

被处罚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董事长

被处罚人:岳阳宏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  玲,总经理

 

岳阳市中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煌公司)、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银湖公司)和岳阳宏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宏远公司)违法建设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市中煌公司在市枫林路建设“民院学府二期”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湖南银湖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岳阳宏远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基础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56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市中煌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湖南银湖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岳阳宏远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各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和配合执法查处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不予行政处罚,即责令市中煌公司、湖南银湖公司和岳阳宏远公司限期改正。

2017年5月16日,我局向三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36号、37号、38号),三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决定如下:

1、责令市中煌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限期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责令湖南银湖公司,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岳阳宏远公司限期整改,必须督促市中煌公司和湖南银湖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始施工。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三名被处罚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三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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