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岳阳市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永辉,董事长
被处罚人: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文,董事长
被处罚人:贺伟建,男,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7002261077
被处罚人:彭 滔,男,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8602167417
被处罚人: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勇,董事长
岳阳市尚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尚鼎公司)建设的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银湖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违法擅自施工,贺伟建和彭滔分别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一、二标段的项目负责人;湖南省湘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湘咨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未依法实施监理一案,经调查取证,现查明:
一、违法事实
市尚鼎公司在市通海路与雷锋山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山水一城”一期工程项目,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湖南银湖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一、二标段,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贺伟建和彭滔分别系该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一、二标段的项目负责人;省湘咨公司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该项目现主体施工,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约4000万元。
二、法律依据
相关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和规章:
1、市尚鼎公司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湖南银湖公司
在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3、贺伟建、彭滔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4、省湘咨公司
在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时仍然实施监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鉴于该工程被市棚改领导小组列为重要预控房源和市2017年重大建设推进项目,主要解决白石岭片区居民住房问题,建设压力大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局案件审查会议集体研究,拟从轻处罚,即责令市尚鼎公司、湖南银湖公司和省湘咨公司限期改正,对市尚鼎公司处以人民币50000元(大写金额:伍万元整)罚款;对湖南银湖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一、二标段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0元,合计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对贺伟建处以人民币500元(大写金额:伍佰元整)罚款、对彭滔处以人民币500元(大写金额:伍佰元整)罚款;对省湘咨公司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0元,合计20000元罚款(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
2017年5月16日,我局向五名被处罚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建罚告字〔2017〕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五名被处罚人均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市尚鼎公司、湖南银湖公司和省湘咨公司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决定如下:
1、责令市尚鼎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工程已完工的部分必须委托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将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并限期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才能施工。责令湖南银湖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合格。责令省湘咨公司应当限期整改,督促市尚鼎公司和湖南银湖公司按照上述要求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始施工。
若未按上述要求限期整改合格,或在此后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对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2、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Ⅲ类标准,以现主体部分估算工程造价4000万元为罚款基数的百分之一,对市尚鼎公司从轻处以人民币50000元(大写金额:伍万元整)罚款;对湖南银湖公司承包建设该工程项目一、二标段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0元,合计20000元(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对贺伟建处以人民币500元(大写金额:伍佰元整)罚款、对彭滔处以人民币500元(大写金额:伍佰元整)罚款;对省湘咨公司从轻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0元,合计20000元罚款(大写金额:贰万元整)罚款。限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票据并将罚款缴至岳阳市财政局,相关单据应注明“365APP下载行政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五名被处罚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